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后来称之为 DSM -Ⅰ。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 DSM-Ⅱ。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Ⅳ的制订。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标准第四版(DSM-IV)一直领导着精神医学的发展。现美国专家已经着手修改出第五版,并将于2012年发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