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已有110年的发展历史,早在 1891年为了对死亡进行统一登记,国际统计研究所组织了一个对死亡原因分类的委员会进行工作,1893年 该委员会主席Jacques Bertillon提出了一个分类方法《国际死亡原因编目》,此即为第一版。以后基本上为10年修订一次。1940年第6次修订版由世界卫生组织承担该工作,首次引入了疾病分类,并强调继续保持用病因分类的哲学思想。1994年在日内瓦第10次修改版本,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就是目前全球通用的 ICD-10。
ICD-10 "精神和行为障碍"这一章有几种不同用途的版本。此版本《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适用于一般临床、教学和服务事业。
学习总引言,并仔细阅读某些类别开头的附加介绍和解释,对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做对于急性和短暂精神病性障碍以及心境(情感性)障碍尤其重要。鉴于长期以来关于这些障碍的描述和分类存在一些著名的难题,现对本分类的编制过程做了特别详细的解释。
本分类对每一障碍的主要临床特征,以及任何重要的、但持异性较差的有关特征均进行了描述。随后,为大多数障碍提供了"诊断要点",指明确立诊断所需症状的数量和比重。诊断要点的措词使临床工作中做出诊断决定时有一定程度的变通,尤其在临床表现不充分或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医生不得不做出临时性诊断时。为避免重复,除那些仅与单一障碍有关的临床描述和诊断要点外,本文还为若干组障碍提供了临床描述和一般性诊断要点。
如疾病完全符合诊断要点的各项要求,诊断即可"确立"。如仅为部分符合,那么在多数情况下记录一种诊断也是有益的。诊断者和其他使用者应决定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做出某种不甚确定的诊断(例如,当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料时,诊断是"临时性"的;或当无法获得更多的资料时,则是"试验性"的)。同样,关于症状持续时间的说明也应视为一般性要点,而非严格的标准;当某些特殊症状的持续时间较指定时间略长或略短时,临床医生应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适当的诊断。
诊断要点还应有助于促进临床教学,因为它们提示了临床实践的关键所在,而诊断的完整形式可见于大部分精神病学教科书。在研究的诊断标准并不需要更精确(因此也更严格)的情况下,诊断要点也适用于某些类型的科研项目。
这些描述和要点不具有理论意义,也不充当有关这些障碍目前的认识水平的综合说明。它们仅仅是一系列症状和评论,许多不同国家的众多顾问和专家业已同意将其作为精神障碍分类中划分各个类别界限的合理基础。
本网站所列举相关精神障碍及人格障碍还有心境障碍,均出自ICD-10。本网站只是列举部分常见的障碍,还有其他更多的障碍可借助专业书籍阅读。